珍珠岩节能;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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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以降低其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为目的,提供服务与管理的经济活动的相关主体总和。其要点如下,一是以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降低作为相关的经济活动,它有别于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二是这种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建筑能源消耗的统计、监测、诊断、改造方案设计融资实施、节能运行和管理、节能技术服务、节能量交易等;三是从事这种经济活动的相关主体,具有社会公益性、商品性双重特征,需要区别对待。因此,确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对于推动建筑节能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是实现建筑节能既定目标的必然选择
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是保证建筑节能达标的有效手段,为实现建筑节能既定目标,需要首先从制度层面扫清障碍,确立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的地位。
(一)建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能够保证实现建筑节能“目标与模式双跨越”的需要。
建筑节能目标上的跨越,是指通过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到2010年,城镇建筑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各特大城市和部分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到2020年实现大部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东部地区要实现节能75%,中部和西部实现节能65%.建筑节能模式上的跨越,是指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发展,逐步提高绿色建筑的比重。其中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公共建筑应率先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规范。为了达到上述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能力建设,大力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促进技术、管理手段的创新。
(二)建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是适应建筑节能领域不断拓宽的要求。
通过完善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我国基本实现了对民用建筑节能领域的全面覆盖,从居住建筑节能覆盖到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从北方严寒寒冷地区覆盖到全国所有气候区的建筑节能;从建筑的节能设计覆盖到建筑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的节能;从新建建筑节能覆盖到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建筑生命周期的节能;从建筑中节约常规能源覆盖到节约常规能源和采用可再生能源并举。建筑节能领域的拓宽,增加了对建筑节能咨询服务、能效标识检测、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运行管理等经济活动的市场需求,客观上存在着建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的需求。
(三)建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是解决建筑节能系列难题的一种出路。
建筑节能面临下列急需解决的难题:一是建筑节能量计算不可靠,缺乏建筑能耗统计的权威标准;二是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在操作中贷款主体不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主体不明确、财税科目不明确等;三是缺乏建筑节能从业资格管理制度,造成了市场的无序性和低效率;四是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行业属性界定不清晰,行业划分不能涵盖建筑节能全部服务内容,划分的分散性导致管理与运转的低效率。对于以上问题需要从行业规范化管理和结构优化的角度解决,建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可使统计标准、财税优惠制度、资格管理、行业归属等问题获得较清楚的界定。
(四)建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是产业结构优化的要求。
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可以完善和延伸第三产业涵盖的领域,扩大第三产业占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在三次产业中,通常第二产业(主要是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要大于第一、第三产业。如果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占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单位GDP能耗可实现下降。因此将生产要素引入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的发展,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降低单位GDP能耗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建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的可行性
建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各类型企业已经具备了成为行业主体的基本条件。
(一)建筑节能法律地位的确定对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各类型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节约能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重点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机构、全过程各环节执行标准、可再生能源利用进行了明确规定。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节能等方面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一法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建筑节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建筑节能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同时也对建筑节能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伴随建筑节能重要性的提升,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的各项标准体系逐步完善。但与之相应的是,建筑节能相关的政府服务体系、设计技术咨询、投融资服务、管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内容不完善,导致建筑节能推进的缓慢,出现了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与政策标准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无法有效落实,优惠政策难以针对特定对象,使得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节能服务与管理类企业不能满足建筑节能的发展要求。因此,建立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对于规范各类企业发展、满足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的条件基本具备。
目前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类企业及其业务活动,具备了形成行业的基本条件。
同质性。目前国内外建筑节能设备生产销售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设计咨询公司、节能运行管理服务商、信息建设服务商为建筑节能领域提供了形式多样的服务,虽然提供的节能服务系统性较差、对节能的贡献率还不突出,但均围绕如何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使用效率的目标。由此可见,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相关企业的经济活动内容目标相同,具有同质性。
集群性。早在1998年,为推动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原国家经贸委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和全球环境基金的赠款实施“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分别在北京、辽宁和山东成立了三家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截止到2008年底已经发展到了380多家,全年完成总产值417.3亿元,年节能能力为1235.12万吨标准煤,减排能力达796.85万吨标准煤,其中,建筑节能领域对产值的贡献率为33.4%.由此可见,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的市场规模已初步显现,具有集群效应。
规模性。“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是实现总节能1.01亿吨标准煤,累计节能建筑面积21.46亿平方米。主要通过新建建筑节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推广节能型照明灯具等5个方面来实现。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3个方面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了财政“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使服务于建筑节能各领域的服务与管理企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企业的规模扩大很快。
三、从行业角度推动发展建筑节能,需要确立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
为推进建筑节能的快速发展,建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节能服务与管理业”门类,归属于第三产业,下设“工业节能服务与管理业、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业、交通节能服务与管理业、公共机构节能服务与管理业”4个类别。
(一)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的内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一个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按照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以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为目的,提供服务与管理的经济活动的相关主体总和。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具有对象、目标和从事经济活动的一致性。
(二)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处于发展阶段。
根据行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可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萌芽阶段:出现建筑节能的潜在需求,处于方案构思阶段。创建阶段: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节能30%%标准的颁布实施,转折点是2000年原建设部颁布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6号),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有了政府的强制性要求,纳入政府监管的范畴。发展阶段:2000年以来,建筑节能从北方向南方、从居住建筑向所有民用建筑、从节能设计到施工验收、从节能建筑建设到运行管理,建筑节能全面发展。成熟阶段:再经过若干年努力,建筑节能的技术体系完善,管理体系健全,行为准则规范,成为市场各主体的自身要求。
目前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的初期,未来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积累和创新的过程,需要确立、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与管理行业的发展。